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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法征求意见 白酒消费税税率拟维持不变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发表时间:2019-12-4 9:32:55   浏览:
  财政部昨天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
  白酒消费税税率拟维持不变

  财政部昨天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中明确,甲类卷烟在生产(进口)征收消费税56%加0.003元/支,比原来增加了11%。乙类卷烟税率为36%加0.003元/支,比原来增加了3%。

  国家还将对卷烟增加征收在批发环节的消费税,为11%加0.005元/支。另外,雪茄烟消费税率为36%。

  此外,甲类啤酒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消费税为250元/吨,以前为220元/吨。

  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消费税率为40%;超豪华小汽车在零售环节征收10%的消费税。

  雪茄烟消费税率为36%;高档手表消费税率为20%;高档化妆品消费税率为15%;白酒消费税率为20%加0.5元/500克(或者500毫升)。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消费税实行从价计税、从量计税,或者从价和从量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自用未对外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解读 

  对纳税人概念给予重新整合

  与此前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比,消费税法有了哪些变化?财政部相关人士给予解答。

  1.在纳税人方面,纳税人的规定,涉及生产、委托加工、进口、销售等多个概念。随着消费税改革的推进,消费税征收环节又增加了批发、零售,考虑到生产、批发、零售都会发生销售行为,《征求意见稿》对相关概念进行了整合,统一表述为在我国境内销售、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并对消费品自用情形进行单独表述。

  2.在应纳税额计算方面,《征求意见稿》延续了《条例》的现行规定,为避免专业名词产生歧义,《条例》中“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调整表述为“消费税实行从价计税、从量计税,或者从价和从量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3.参照国际通行概念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对《条例》中对销售额的定义进行了修改,即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对价,包括全部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以人民币以外货币结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4.在抵扣政策方面,《征求意见稿》延续了《条例》中关于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抵扣政策,同时按照现行政策,对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十项抵扣政策进行明确,涉及卷烟、鞭炮焰火、高尔夫球及球具、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成品油、啤酒、葡萄酒、高档化妆品等,对于抵扣凭证管理也进行了规定。

  5.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结合税收征管实践,《征求意见稿》对《条例》中“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进行了细化规定,即“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补充和完善了关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自用应税消费品、进口应税消费品等相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6.在税收征管方面,结合征管实践,《征求意见稿》中补充对纳税人申报应税消费品计税数量明显偏低时的核定权限,增加海关作为核定部门,即纳税人申报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和数量明显偏低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税务机关、海关有权核定其计税价格和数量。

  本组文/本报记者 赵新培

  供图/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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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商基金:白酒板块情绪有望修复

  昨日财务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延续了消费税基本制度框架,保持了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对于市场关心的白酒税率并未调整,白酒仍然延续之前在生产(进口)环节征税的政策,税率为20%加0.5元/500克(或者500毫升),也没有提及后移征收改革试点时间表。

  招商中证白酒指数基金经理侯昊表示,近期白酒因消费税问题带来一定调整,情绪上可能会有一定修复。今年春节白酒渠道库存明显较低,春节基本确定全年白酒公司业绩增速及方向。高端酒基本完成打款,明年一季度业绩确定性强,行业有望有较好表现。

  明年从白酒整个板块看,市场份额向高端酒和名酒集中和升级的趋势不变,高端酒确定性强,支撑板块估值切换,低端酒的竞争会加剧,但空间(集中度提升的逻辑)也比较大。

  文/本报记者 朱开云

  新闻背景

  2018年征收消费税10632亿元

  1993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选择烟、酒、汽柴油等部分消费品开征消费税。2008年11月,根据消费税历次政策调整和改革情况,国务院对《条例》进行了修订,并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1994年至2018年,累计征收国内消费税105176亿元,其中2018年征收10632亿元。

  消费税自1994年开征以来,经历了几次重大的制度调整,包括2006年消费税制度改革,2008年成品油税费改革,2014年以来新一轮消费税改革等。经过逐步改革和完善,税制框架基本成熟,税制要素基本合理,运行也基本平稳,因此,《征求意见稿》保持了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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